1 | 條文中近二年,如何計算? |
依實習契約載明實習起始日期前一日為基準,向前推算二年。學校查詢結果應經校外實習委員會議檢核及確認,並留存查詢基準日。另學生開始實習前可再次進行查詢確認,以確保實習機構符合規定。 | |
2 | 系統資料時間? |
系統每月從勞動部「重大職業災害公開網」及「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蒐集最新資料更新。 系統資料更新後會發布在最新消息並以郵件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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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5年2月1日前已簽訂之實習合約,如何辦理? |
依專科以上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鑑於學校辦理校外實習合作均須提前作業,為避免衝擊學校辦理校外實習之執行,本辦法第6條之2規定生效日定於115年2月1日施行,亦即生效日後所有當下實習合作機構必須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並非以簽約日期為準。 | |
4 | 當分公司違反勞動法令時,若遭裁罰對象是總公司,應如何辦理? |
如有分公司A違反勞動法令時,裁罰對象有可能為總公司O,亦有可能裁罰分公司A。 如遇違反勞動法令者為分公司或分店A,其裁罰對象為總公司O情形,學校欲與其他非實際違反法令之分公司或分店B合作時,可由實習機構B簽訂切結書的形式,證明其無違反要點法規之事實,學校才可與之合作校外實習課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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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實習機構在簽約後或實習期間違反要點法規規範時,是否強制取消校外實習課程合作? |
(1)簽約前確認無違反事實即可合作。 (2)如於實習期間知悉實習機構違反專科以上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之2實習機構條件之情形,學校應重新評估實習機構適切性,確認實習機構違反規定改善情形以及是否有影響學生實習安全之疑慮,必要時召開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確認實習安全無虞,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如違規情節涉及重大職業災害或有立即危害學生實習安全及權益之虞者,學校應立即終止實習契約,啟動相關應變與轉銜安置措施。 二、若違規情節未構成立即危害實習生安全或權益,學校得就合作機構違規事實、後續改善情形、實習環境安全性及學生實習權益等進行綜合評估,決定是否終止實習契約,或採取調整輔導、限期改善等配套措施。 |